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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某某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异地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授信是指我行向某某之外其他地区注册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借款人)发放的所有授信,包括所有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各项表内外授信业务。若我行在当地(地级市)有分支机构的,不视为异地授信管理。
省外异地授信是指我行向无我行分支机构的省 (直辖市、自治区)
的注册企业或个人发放的所有授信。
原我行在当地未设有分支机构, 业务发生后我行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地区的所有授信业务要逐步移交当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移交后的授信不再纳入异地授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 我行异地授信业务应必须坚持“审慎支持、统一授信、有效监控、防范风险、讲求效益、全局最优”的原则。
(一)审慎支持。考虑到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大等原因,对异地授信需审慎支持。
(二)统一授信。异地信贷业务应纳入单一客户授信总量管理。
如异地授信企业为我行集团客户成员, 应同时执行集团客户管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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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三)有效监控。开展异地信贷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确保监控措施到位。
(四)防范风险。开展异地授信业务要以防范风险为前提,不得以其他理由淡化风险管理工作。
(五)讲求效益。开展异地授信应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匹配,不得出现纯粹为了业务规模而发展异地授信客户的情况。
(六)全局最优。我行开展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我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系统内其
他分支机构不得在当地办理异地授信业务, 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步退出或移交。
第四条 异地授信业务须符合外部监管规定、 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经营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收集借款人授信业务资料、现场调查;
(二)负责制定异地授信业务营销、管理方案;
(三)负责异地授信客户信用评级发起;
(四)负责异地授信业务分类发起;
(五)负责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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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包括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 小微企业部和零售业务部。以上部门负责指导辖内机构有序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营销、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
(一)负责受理异地授信业务的授信业务资料, 并负责风险审查工作;
(二)负责组织召开贷款审查委员会, 承担贷款审查委员会秘书职能;
(三)负责异地授信客户信用评级审核;
(四)负责异地集团授信客户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
(一)负责受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发放审核工作;
(二)负责异地授信业务的授信分类审定工作;
(三)负责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后监控工作, 督促相关营销部门认真履行贷后管理职责;
(四)牵头向监管部门报备相关业务。
第九条 总行资产保全部
负责移交后不良授信资产的清收、化解工作。
第三章 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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