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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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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2021年4月29日院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华航院党字[2021]048号,2021年5月1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学院要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贯彻落实党的“依靠”方针和教职工政治权力、民主权力的具体体现,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动、保护和发挥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指令,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为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而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对学院办学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
。
,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评议结果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将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和政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学院党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职权,重视教代会提案的处理落实工作,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第七条
教代会要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要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冶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与条件
我院教职工代表以系、部、处、室等基层单位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教师代表占多数的原则。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敬业爱岗,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2)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3)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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