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发布,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 全, 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 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 肥
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 物 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 量, 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 生物 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 肥 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 品
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 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 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 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 品 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 部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
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均
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 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 肥 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 申
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 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
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一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 行
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 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
间示范试验。
对有评审委员会建议经
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 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
验。
第十二条 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 品田间试验, 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 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 料 产品田间试验, 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 并出具试
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 并 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 应坚持公
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 监
督管理。
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
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 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 要 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
硫酸镀,尿素,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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