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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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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重点环节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因此,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监督检查,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监督的再监督,这就使其具有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和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的双重功效。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概述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内涵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具有以下特征:
,是指将行政执法权比较集中的执法环节进行适当的权力分解,强化过程控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执法随意性。

所谓查处分离,是指税务案件的调查权和处理权,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行使,以确保税务案件的公正合法。查处分离的基本模式有两种:查处内部分离、查处完全分离。检查机构(如稽查局)审理环节对税务案件的审理属于查处内部分离模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属于查处完全分离模式,它使税务案件审理处于一种更加超然的地位,从而更有利于发挥相互制约与监督的作用。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原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行本级审理制,即重大税务案件由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也就是说,无论案件涉税金额多大以及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如何,均由该案件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而不必报送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实行本级审理原则,体现了权责一致的法理要求,有利于强化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税收执法责任,有助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开展。

具体地讲,公正合法原则就是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必须且只能以证据证明的客观情况作为适用依据和作出决定的根据,而不能以主观因素和不相关因素作为根据。事实是依法定案和适当处理的基础,案件处理正确与否的关键在于认定的事实是否有合法证据。因此,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切忌凭空臆断,主观推断。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必须严格依法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无论是对案件检查程序和适用依据的审查,还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本身,都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在这里,“法律”是广义概念,不仅包括狭义概念上的法律,而且包括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法规、规章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可能迅速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不得久拖不审、久审不决。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内容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确凿、充分;

、处罚建议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程序
(一)税务案件检查机构提请审理
税务案件检查机构对检查终结、初审结束且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应及时提请所在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
提请审理时,检查机构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并将案件来源材料、立案审批表、实施检查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稽查报告、检查机构的审理报告、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此外,检查机构还应定期将税务案件的结案情况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案件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检查机构提请审理的材料后,与检查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签字;
并在收到提请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案件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且报送的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制发《重大税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检查机构;对不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不予受理,制发《重大税务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检查机构,并办理将案件提请材料退回检查机构的交接手续;对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制发《重大税务案件限期补正通知书》,通知检查机构限期补正。
此外,还有两种特别情况需要注意。一是如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提请申请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就视为受理。二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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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