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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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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
补偿实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 [2016]2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
实施本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街道办(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发改、教育、监察、财政、住建、审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当先安置、后搬迁。
征收部门对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房屋安置
第五条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
除村民委员会、祠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外,对被征地农民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按照本办法实行货币补偿。
征收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可以进行复
建安置,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 按照本办法实行货币补偿。
第六条 安置依据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当以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

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安置依据。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开展房屋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并对认定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对下列情形的房屋不予补偿:
(一)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违法建设房屋;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征地预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对 2007 年 6 月 30 日之前建设的违法建筑, 若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且符合《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
定》(市政府令〔 2001 〕第 5 号),经村集体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对现状房屋不超过 280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按“拆一补一”复建安置,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 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 60% 给予补偿; 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实行货币补偿。属于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占
地建设的不予复建安置, 对现状房屋不超过 280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按建安成本给予补偿,超出部分按被建安成本的
60% 给予补偿。
对 2007 年 6 月 30 日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七条 安置面积的确定
有合法产权的被征地农民的住宅房屋,按照每栋村民住
房 280 平方米确定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 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不足 280 平方米的, 可根据被拆迁人意愿按 280 平方米予以安置, 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购买。
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超过 280 平方米的,
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按照本办法第
十条给予货币补偿,该部分货币补偿可折算成股份参与集体
物业收益分红。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的部
分不予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 按房屋重置单价的 60% 给予补
偿。
被征收房屋合法套内建筑面积按合法土地面积乘以

倍确定,合法土地面积以安置依据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原有村集体公寓楼安置。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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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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