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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正确方法.doc.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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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正确方法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许多公司在解聘员工中经常使用的杀手锏。在公司管理层的概念中,公司并没有承诺员工什么,想让你离开就可以让你离开。因为试用期双方关系不确定,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关系。其实,有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 21 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 《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是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解除试用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言外之意,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依据第 40 条第 3项(即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依据第 41 条的规定(即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要想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的 6种和第 40 条规定的 2种情形共 8种情形之一,否则就是违法的。那到底该怎么做呢?以下是小编收集的一些知识,教您如何正确辞退员工。试用期辞工风险防范用人单位可以用来解除试用期员工合同的,比较常用的理由就是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一项特权。但是,这也是最容易被用人单位忽视的关键点。用人单位要避免试用期辞退员工的败诉风险,必须在这一关键点上下功夫。具体而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招聘时:变“事后考核”为“事前考察”在实践中,很多企业招聘员工不太注重录用前的应聘员工评估和考察工作,习惯于把工作放在事后考核,即先把员工招进来再说,如果不合适就在试用期辞退。其实,这种做法是危险的,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在这种背景下,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必须转变观念,变“事后考核”为“事前考察”,尤其是对一些重点员工,招聘时要慎重,要做好员工的背景调查工作,把好面试关,重要岗位由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联合面试,确保能招到合适的人员。此外,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还必须事先对录用条件进行公示。公示,简单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如何进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几种: (1) 通过招聘公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便为诉讼保留证据;(2) 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3) 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4)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等。录用后:试用期考核,定期+不定期录用条件明确并向劳动者公示后,接下来就要进行试用期的考核。因为用人单位要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而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当然,考核需要围绕事先设定的录用条件进行考核。考核的方式,可以采用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届满前:员工去或留必须做选择经过试用考核,如果暂时还难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不能通过延长试用期来继续考核。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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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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