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经营和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参照《大型群众
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组织或承办的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管理。本条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组织或者承办的各类会议、学习、庆典或者文艺
演出等预计参加人数达到 500 人以上的重要活动,或其他影
响公司公共安全的大型人员密集型活动。
第三条 对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满 1000 人的群众性活动
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司正式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批准后,
按相关批准规定实施。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重大活动的组织者或承办者 (以下简称承办者)
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重大活动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
安全责任人。重大活动由 2 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承办
者应当签订承办安全保卫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保卫责任,并确定主要安全保卫责任人。
第五条 承办者应履行下列安全保卫责任:
1、进行安全风险预测,制定并落实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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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并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
明确安全保卫措施、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3、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需要相适应的
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4、组织实施现场安全、保卫、消防检查,保障活动场
所内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
除;
5、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进
行安排;
6、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措施并组织
演练;
7、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重大活动安全的行为,发现违
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8、接受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的指导、
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场所管理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1、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
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
应急照明、 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 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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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
效;
4、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5、保证场地的安全防范设施与重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
应;
6、临时搭建的设施,场所管理者应当组织安全、保卫、
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超出场所使用范围临时占用的场
地、临时增加的辅助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七条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承担下列安全责任:
1、实施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启动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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