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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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统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以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实行寄宿制的幼儿园,可以向自愿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是幼儿园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幼儿园收费实施管理。
第二章 收费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办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应当体现公益性.保教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幼儿园评定等级制定。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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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图书及设备购置费、幼儿活动及学习、、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
用支出。
第九条 在审核测算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和住宿成本时,政府投资(财政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计入总成本,财政补助收入应冲减总成本。
第三章 收费管理方式
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州、市制定全州(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和州、市级直管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各县、市、区在所属州、市最高标准范围内刹定具体执行的保教费标准.
第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提出制定和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前三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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