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
依据法律规定,受 _____________家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
_________同意,由我担任被告人 __________的一审辩护人。我们
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证据不足
本案重要证据为 _________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国土资源违
法案件鉴定书》,作为刑事证据应当具有高度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但是该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
首先,该鉴定认定的被告人 _______无证采煤造成的煤炭资源
破坏可采总量,无具体的勘测技术手段说明。所谓的 ,居然具体到了小数点之后的两位,而如此具体的数量却没有详细的
可供参考的辅助说明,我们认为,这一数字依据不足,不排除主观想象而定。
其次,该鉴定认定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总额也没有相关的计算依据。现在是市场经济,稍有采矿常识的人都知道,煤炭的市场价
格是随行情浮动的,而煤矿也随着开采进度,其煤质 (包括含灰量、含硫量和可燃卡值 )将随之浮动,销售价格自然也随之浮动。该鉴定书的价值总额具体到千位,这个数值从何而来呢 ?!这个数值
实不可信,自然也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最后,该鉴定在形式上存在瑕疵。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试行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定应当由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
字,并注明鉴定人的职称。而该鉴定不具备以上形式,存在瑕疵,
不符合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
因此,作为本案重要证据的所谓鉴定书,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值得怀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本案不符合法定程序。
按照刑法第 343条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才构成非法采矿罪。也就是说,必须具有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开采的法定程序。而在本案中 _______市国土资源局 _________分局虽两次下达《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均无被送达人,即本案被告人 ________的
签字。按照《行政处罚法》第 40 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非法采矿罪一审辩护词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