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学习管理技术规定》.doc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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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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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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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项目类型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50O
1000
2000
-
1000
300O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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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编制特大城市的中心区详细规划、城市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容积率等非强制性指标作适当调整,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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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
气候区
Ⅲ类
气候区
Ⅱ类
气候区
Ⅲ类
气候区
Ⅱ类
气候区
Ⅲ类
气候区
Ⅱ类
气候区
Ⅲ类
气候区
住
宅
建
筑
低层
33
35
35
40
多层
26
28
28
30
中高层
24
25
25
28
高层
20
20
20
20
公共建筑
办公
多层
45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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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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