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 址:
电 话:
抵押权人:(乙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 址:
电 话:
甲、乙双方依据我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后,同意按如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确保 年 月 日 与 签订的
( 年 字第 号)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有权处分、无争议且不在拆迁范围内的不动产作抵押。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不动产抵押。
第二条: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债权确定期间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抵押不动产状况如下:
: 所 不动产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
房屋 不动产坐落:
权 利 范 围
幢号
单元
房号
总层数
所在
层数
套数
规划
用途
建筑
面积
备注:
本合同抵押不动产墙属四至以不动产登记或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准,此次抵押不动产房屋建筑面积
共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共 平方米。
双方确认抵押不动产价值,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四条:本次不动产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项下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分摊或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给乙方。
第六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七条:在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持本合同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双方保证提交的相关证件及材料真实有效),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手续。
本抵押合同如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持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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