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讲义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法律与条例的区别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适用于全国的条例: 国务院审议、通过的适用于不能及时立法的、需要先期、临时解决的(在全国也是通用的) 法律的效力大于条例! 条例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性的法规! 1988 年1月 16 日国务院发布 2008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第 36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9 年1月1日执行时间退回到 1987 年5月6日。大兴安岭一场燃烧了 27 个昼夜的大火夺去了 213 人的生命,毁掉了 万多民众的家园,烧掉了一大串官员头顶的乌纱帽,更烧出了我国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和法律法规体系的漏洞和空白。森林防火怎么防?发生森林火灾后怎么救?火灾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一连串待解的问题使得我们对森林防火行政法规的需求迫在眉睫。《森林法》是如何规定森林防火的? 在森林法中只有两条,是这样说的: 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 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 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 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1988 年1月 16 日,国务院发布了现行《森林防火条例》,并于 3月 15 日起施行,确定了“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从此,我国森林防火工作步入依法治火的轨道。这部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条例》至今已施行 20 年,对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据统计, 1968 年~ 1987 年的 20 年间,我国年均森林火灾次数为 12967 次;而在 1988 年~ 2007 年,我国年均森林火灾次数减少到 7626 次,比上一个 20 年下降 % 。然而,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 20 年来,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林业事业发展日新月异,森林防火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在 08 年 12 月递交到国务院法制办的关于森林防火条例送审稿的说明中有这样的表述:《条例》的一些规定明显滞后, “已经不适应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修订后的《条例》凸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森林资源固然重要,但人民生命安全更加重要;新增的应急预案方面内容有利于指导基层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时,更加有条不紊,更具可操作性。”《森林防火条例》总体结构森林防火条例一共设置为六章 56 条,按照一般法律的共同设置是有总则和附则两章, 所有法律、条例都设置这两章。一般情况是总则是第一章,附则是最后一章。第一章总则讲的是森林防火条例颁布的根据、意义、方针目的、防火经费、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政策性的一些规定等等。第六章附则讲的是森林防火条例中无法归类的一些规定,比如森林防火车辆的规定以及条例实行的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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