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义务纠纷案
被告某房屋开发公司是
1988
年 7 月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是:
主营商品房开发、销售 ,兼营建筑材料。
1990
年
12 月,被告先后经某市打算经济委员会、城
乡建
设委员会、土地治理局、建筑工程治理处等有关部门批准
,在该市路桥镇解放路开发临
街坐西朝东第
4 号、第
5 号两幢商品住宅楼 ,各楼的第一、二层为营业用房
,第三层以上为住
宅套
房。 1991
年 9 月,原告郑某等
11 人分不向被告下属的路桥办事处申请购买该
4、5
号商
品住宅楼的营业房各
1 套,并按照被告预售商品房的有关规定
,填写了《订购商品房申请登记
表》 ,经
所在居委会和路桥土地治理事务所审核
,同意原告郑某等
11 人申请购买营业房各一套。
1991
年 9 月
25
日,被告某房屋开发公司的派出机构路桥办事处
,分不在原告郑某等
11 人的《订
购商品房申请登记表》中公司审定房屋方位层次一栏 ,签署了同意购买解放路营业房一套的
意见。同年 9 月 27 日,被告分不向原告郑某等
11 人收取了订购营业房预付款各
4 万元 ,并出
具了收据。 1992 年 6 月 24
日,原告郑某等 11 人又分不交付给被告建房的施工单位黄岩市路
桥市政
公司工程款各 5000 元。在解放路第
4、5 号商品住宅楼兴建过程中
,1992 年 4 月 7 日, 路桥区的陈
某等部分厂长、经理也填写了《订购商品房申请登记表》
,此表未交给被告 ,被告
未向他们收取分文预付款。
同年 4 月 16 日,该市打算经济委员会依照路桥区企业办公室的书
面报告 ,以黄计经字 (1992 )第 113 号文件 ,指定原路桥区企业办公室将解放路第
4、5 号商品住
宅楼销售给路桥区的陈某等
11 户厂长、经理。 1992
年 9 月 10 日,该市城建委主任、路桥镇
镇长、路桥区企业办副主任及被告经理等人召开了协调会议
,决定: (1)路桥镇解放路第
4、5
号楼的商品房卖给路桥区的厂长、
经理 ;(2)差不多缴款的郑某等
11 户个人购房户在小商品市
场另择地皮给予解决 ,假如 11 户个人不同意 ,由开发公司归还预付款
;(3)由路桥镇通知施工队
停止施工。会后由路桥镇城建办公室口头通知停建解放路
4、5 号商品房工程 ,被告及施工单
位据此停止建筑 ,当时该工程已建至二层楼。
工程停建后 ,原告郑某等 11 位商品房预购人在向
黄
岩市有关部门多次要求解决无果的情况下
,于 1994 年 3 月 1 日向该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依法确认与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有效
,并要求被告及时交付房屋。被告某房屋开
发公司答辩:情愿按约履行。但因该工程被停建
,无法及时交付预售给原告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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