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事故与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主讲人:芮永峰
200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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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与污染纠纷频频发生,科学应对和处置各类环境污染事件已成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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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环境污染事故的基本概念
(一)环境污染事故的定义
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生态环境安全受到威胁;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人体健康受到危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性突发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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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污染事故的基本特征
发生的突然性
形式的多样性
环境危害大、破坏性强
处置难度大
地域、流域分布不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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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污染事故的基本类型
1、按污染对象分类
(1)水污染事故
(2)大气污染事故
(3)土壤污染事故
(4)其他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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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发生原因分类
(1)安全生产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2)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3)交通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4)水利工程调节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5)开发与施工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6)自然灾害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7) 正常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8)其他原因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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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分类
(1)核与辐射污染事故
(2)农药、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危险品泄漏扩散污染事故
(3)以不正当方式集中大量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污染事故
(4)溢油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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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级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环境污染和破坏程度分为一般环境事故(Ⅳ级)、较大环境事故(Ⅲ级)、重大环境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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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污染事故的确认与报告
(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的基本规定
环保部门职责
报告时限及报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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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的基本形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将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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