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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案例-word资料(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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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叔向论罪晋国有邢侯、雍子这两家贵族为了一块田产打了多年官司,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公元前 528 年,晋国原来的“理”(最高司法官)士景伯被国君派往楚国担任使节,临时委派叔鱼代理理官职务。晋国的执政韩宣子要求叔鱼抓紧处理积案。叔鱼重新审理这桩争田案件,起初倾向于邢侯,打算判决雍子败诉。雍子察觉到叔鱼的倾向,赶紧把女儿嫁给叔鱼,乘机送了大批嫁妆。叔鱼于是就判决邢侯败诉。邢侯为此怒不可遏,在上朝时当场杀死了雍子和叔鱼。执政韩宣子找不到判决此案的依据,只得去请教有名望的大夫叔向。叔向说: “这三个人都犯了大罪,活着的要处死,死了的仍然要戮尸。雍子明知道自己理亏而公然行贿,叔鱼接受贿赂而‘卖狱’, 邢侯肆无忌惮擅自杀人,这三种罪名同样严重:自己犯了罪而以行贿来掩盖是‘昏’罪,接受贿赂破坏法律是‘墨’罪,擅自杀人是‘贼’罪。早在夏朝的法典《夏书》上就说:昏、墨、贼这三种罪都要处死,这是皋陶传下来的古老法律,请按此办理。”于是韩宣子下令将邢侯押到市场上当众处决,并将雍子、叔鱼的尸体也拖到市场上一起示众。 1 [1] 汉代诸子均分财产案例汉初儒生陆贾向汉高祖上《新语》,总结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 得到汉高祖的称赞。以后又出使南越,说服南越国王赵陀取消帝号,因此得到汉高祖赏赐的“千金”,(汉以一斤黄金为“一金”,实际上往往折合为铜钱,“一金”合万钱)。年老后他以这笔财产分给 5个儿子,每上“二百金”,要他们购置田产。他和儿子们约定,自己轮流在每个儿子家里生活1O天,如果在哪个儿子家里死去,就由那个儿子负责丧事,同时得到自己随身的动产: 4匹拉车的好马、车辆、 1O个歌舞弹奏的奴婢、价值百金的宝剑。这个“陆贾分金”的故事被广为赞颂,说明汉代对财产的继承一般是采用诸子均分制的。而且也表现出了中国特有的在被继承人去世前预先进行财产分配继承的特点。 2 [1] 汉代遗嘱继承案例西汉时沛郡有一个家产达到二千万钱的富翁,妻子先去世,留下一个才5岁的儿子。而早已出嫁的女儿和父亲关系不好。当富翁自己得了重病后,就叫来族人做了一份遗嘱,将所有的财产都留给女儿,只给儿子留下一把宝剑,并说明要到儿子 15岁时才可以将宝剑交付给儿子。富翁死后, 女儿继承了全部财产。那个儿子长到 15岁时,问姐姐要那把宝剑,姐姐却不给他。他只得到官府起诉。沛郡太守何武判决说: “富翁是看到女儿不是善类、女婿更是贪婪,惟恐将财产交给小儿子后,小儿子管理不了,就连生命也有危险。因此才姑且让女儿来继承,实际上只是寄托的意思。剑就是决断的意思,他是希望到了儿子长到 15岁后能够自立,而贪心不足的女儿必定是不会将宝剑交出的,必定要到官府打官司,因此寄希望于我这样的法官能够领悟到他的真实意思。”于是判决财产全部转归儿子,说“坏女儿、恶女婿得以温饱十年,算是幸运的了”。这个案例表明汉代已经有遗嘱继承,而且遗嘱具有排斥法定继承的效力。但是法官对于遗嘱的解释却是倾向于将财产留在男性晚辈亲属一方。这个故事称之为“何武断剑”, 作为一个典型的案例,被以后很多谈论裁判的书籍所引证。 3 [1] 汉代春秋决狱案例一甲的父亲为乙,乙和丙争吵而斗殴,丙以佩刀刺向乙,甲连忙用木棍去打丙,不料却误伤了乙。按照当时法律,殴伤父亲是应处枭首的死罪。张汤请教董仲舒应如何处理。董仲舒认为:父子是最亲近的,听说父亲与人斗殴,儿子自然会紧张,要拿木棍去救护父亲,至于误中父亲并非其本意。《春秋》经上说当年许国的国君生病,许国的世子许止为父亲喂药, 结果药性不对,父亲因此而死。君子原心,根据许止的动机予以赦免,并不认为他有弑父之罪。同样,甲并未构成法律上所说的“殴父’’罪,应该无罪释放。 4 [1] 汉代春秋决狱案例二东汉明帝永平二年(公元 59年)时,明帝的弟弟广陵王刘荆犯重罪,明帝为此特派燕侯樊儵(shu) 前往当地审理。审理完毕后,樊儵指控广陵王刘荆是犯谋反罪,奏请处以死刑。明帝亲自接见樊儵,大怒,说: “你们因为广陵王是我弟弟的缘故,而想要处死刑,要是我儿子,你们还敢如此上奏吗!”樊儵跪下仰起头说: “天下是高帝传下的天下,不是陛下的天下。《春秋》的原则是,‘君亲无将,将而诛焉’(对于君主和父亲不得有一点将要侵犯的企图,有这样的企图就要处死)。所以周公杀了造反的弟弟,季友毒死了犯上的哥哥,经典上因此褒奖他们的做法。我们因为广陵王是先帝特意嘱托陛下照顾的弟弟,陛下怀有圣心,特加恻隐,所以才敢上奏。如果是陛下的儿子犯这样的罪,我们就要直接处死了。”汉明帝叹息良久, 最后批准了死刑判决。 5 [1] 南朝礼法结合判案的案例孔渊之在刘宋孝武帝大明年间(457 —464) 担任尚书比部郎。那时,在安陆郡应城县有一个叫张江陵的老百姓,和妻子吴氏一起骂自己的母亲黄氏,并恶毒地叫她去死。黄氏非常悲恨,就上吊死了。刚好碰上了大赦。法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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