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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8号)
《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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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农产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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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自然村与自然村的公路,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附属设施是指为了保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安全防护、排水、养护、管理、运营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统筹规划、建管养运并重、保障安全畅通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把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体制,建立激励考核机制,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持续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保障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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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并加强信息共享。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等相关工作,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爱路、养路、护路意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经费保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实行公共财政分级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标准统一、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数据库。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农村公路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为依据,与优化村镇布局、重要农产品生产园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相适应,构建比例适当、衔接顺畅、布局合理、安全便捷的农村公路网络,满足乡村振兴、防灾减灾和国防建设的要求。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生态、林业、水利、旅游、绿道等规划相衔接,与国道、省道规划以及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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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发展改革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沿线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应当公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涉及村道规划变更的,还应当征求沿线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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