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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定义与意义
葛洪义
尽管许多情况下人们对“什么是法理学〞是有共识的,如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理论学科,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一门根底课程,等等。但是,长期以来,分歧也是显而易见的。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对法理学的涵义认识上并不相同,甚至存在严重的对立。如有人认为法理学是一个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并列的学术门类,并试图以此开辟一个法学理论研究的新的领域, 也有人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等仅仅是用词不同,两者实质上是同一的。 我同意后一种观点。 选择这样一个问题进行探讨,原因在于,我以为,法理学的定义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名称问题。尽管在科学研究中,如列宁所说,定义只具有微小的价值,哈特也提出,不能在定义的脊背上建立理论, 但是,定义毕竟是逻辑思维的一个环节,也是逻辑思维得以有效进行的根本的标准条件。对于法理学来说,定义问题同时还意味着一种学科定位,进而也就意味着一种学术空间的拓展。因此,法理学的定义与意义存在密切联系,法理学的定义赋予了法理学学科以学术意义,对法理学意义的把握又决定了讨论法理学定义的知识进路。正如哈特成功地将语言分析哲学运用于法学相关概念研究引起了法学领域一场革命性的知识转型那样,实际上,关于法理学的任何定义都必然预示着相应的学术空间的范围及其开拓。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拟以法理学的定义与意义为题,结合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些具体情况,分别探讨法理学的定义、对象和意义,并试图分析其中所蕴涵的法理学研究的一般方法论问题。
一, 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根本问题的学术门类,实质上就是法律哲学或法哲学
法理学就是法哲学,法哲学也就是法理学,尽管法理学原出于英美国家经验主义,法哲学那么出于欧洲大陆国家,并且曾作为甚至现在也可能作为哲学的一个部门,但是,两者不是也不可能是并列的关系,它们都是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学术门类,不同之处仅在于它们的哲学观念不同。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讨论这个判断。
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法理学是一个以研究法律问题为宗旨的学术门类,实际上,法学最终也都是以研究法律问题为目的的。习惯上,我们往往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这种划分固然标志着法学研究中的分工的开展,在一定意义上代表着法学研究的进步,另一方面,那么不可防止地发生一种误导,使人误以为这种或者那种分工是绝对的,是不可防止的,是必然的。这样,学术分工又被人为地转化为学科的片面性和局限性。这种认识似乎并不恰当。我们可以说法律职业需要一种解决法律问题的技能和技术,而法学所承当的任务那么是传授这种技能。但是技术本身并不构成学问,或者说,法律技术是由法律问题决定的。不将法律问题置于考察的重点,而以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规那么取而代之,可能有些本末倒置。法律技术都是用于解决法律问题的,法学只有在下述意义上才成立,即能够对于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法律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决定了法学的实践性,也决定了法学研究的问题性。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研究,并不是把法律规定的文字含义介绍给受众这么简单。如果问题这么简单,法学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只要有文化,能识字,具有一般的理解文字的能力,就可以从事这项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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