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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与司法确认规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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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规则(试行) 为有效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诉前调解,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一条诉前调解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依法进行。第二条当事人前来诉讼时, 立案导诉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第三条当事人同意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暂缓立案,将纠纷委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者其他方面社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协助当事人优先办理起诉立案手续。第四条下列纠纷可以适用诉前调解: (一) 婚姻家庭纠纷; (二) 相邻关系纠纷; (三)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四) 工伤损害赔偿纠纷; (五) 劳动合同纠纷; (六) 雇佣合同纠纷; (七) 合伙纠纷; (八) 经立案法官审查认为适宜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的其他纠纷。 2 第五条下列纠纷不适用诉前调解: (一)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案件; (二) 确认之诉案件; (三)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入另一方名下的离婚案件; (四) 土地使用权转让案件; (五) 可能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 (六) 其他依案件性质不宜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第六条对于符合诉前调解范围的案件, 立案人员应当以《诉前调解建议书》形式告知起诉人。起诉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应当让其在《诉前调解建议书》上签名确认。起诉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立案人员应当按照正常立案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第七条起诉人同意诉前调解的,立案人员应当立即以《诉前调解建议书》形式告知被诉人。被诉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应当在接到立案人员通知三日内到庭并在《诉前调解建议书》上签名确认。若被诉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者逾期不到庭签署《诉前调解建议书》的,立案人员应当按照正常立案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第八条双方当事人确认选择诉前调解的,立案人员应当直接引领当事人到相应的诉前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向该组织出具《诉前调解函》, 并附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诉前调解建议 3 书》。第九条诉前调解原则上以一次调解为限。第十条诉前调解的案件应当从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调解建议书》上签名确认之日起 7 日内结案。第十一条经诉前调解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第十二条诉前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结束诉前调解程序,并优先立案: (一) 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调解协议; (二) 当事人仅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 (三)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进行调解; (四)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 (五) 需要法官调查取证或者当事人举证出现重大障碍, 无法及时排除; (六) 出现诉讼中止等阻碍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 (七) 其他无法继续进行诉前调解的情形。第十三条诉前调解案件由立案庭负责登记,对调解结案和调解未结案进行分类统计,记录案号、案由、立案时间、当事人名称、诉讼标的、承办庭、承办人、结案时间等,并对调解结案的案件完成归档工作。第十四条当事人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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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