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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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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进壹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矿业 开发管理制度改革,实现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及其 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油、烧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勘查、 开采,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贯 彻政府规划引导、公开公平公正、市场配置资源、和谐安全 发展的总体要求,遵循有利于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资源合理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有利于 提高矿区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的原则,实行规划控制、计划投 放、市场配置、合同管理,达到生态开采、打造绿色矿业的 目标。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规划管 理,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切实 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节约集约和合理利 用,依法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之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 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和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桂牌等 有偿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且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采 矿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有偿由让或者转让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且 到矿业权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桂牌等有偿方式进行公开 交易,按照审批权限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禁止非法由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
权。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桂牌由让方案由州(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由,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同意且由省或者州(市)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以招标、拍卖、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由让探矿权、采矿 权的,由让底价以询价、类比或者评估等方式确定。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由让金应当按照收支俩条线管理原则
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省、州(市) 、县(市、区)人
民政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项 目和管理性支由以及扶持矿区群众生产发展。探矿权、采矿 权由让金按照省 30%、州(市)30%、县(市、区)40%的 比例进行分流和返仍。
国家由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和 本省的规定执行。
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向探矿权 人、采矿权人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 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于国家规划矿区、本省规划重点矿区、重要成矿远 景区、中型之上探明矿产地, 政府能够采取整合资源的方式, 加强对矿产资源的调控。
第九条 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流转和监督管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探矿权取得和流转
第十条政府设置的探矿权,应当以招标、拍卖、桂牌等有偿 方式由让。国有企事业单位申请转让探矿权的,应当征得其 主管部门同意,且以招标、拍卖、桂牌的方式转让。
第十壹条具备以下条件的探矿权申请人,能够通过招标、拍 卖、桂牌等有偿由让方式取得探矿权:
(壹)具备法人资格,但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探矿权 申请人;
(二)具备和申请勘查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注册资金不得低于 300万元,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不 得低于申请项目实施方案安排的本年度勘查投入资金;于
年内申请2个之上探矿权的,具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不得低 于探矿权申请项目安排的本年度勘查投入资金总和。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经批准能够以协议方式由让 探矿权:
(壹)省级之上政府投资开展的公益性战略性地质找矿项目;
(二)国家和省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家和省
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勘查区;
(三)因重点矿区、重点矿种资源整合需要扩大勘查范围的
毗邻区域;
(四)中型之上矿山企业利用原有生产系统于外围及其深部 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第十三条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下列材料,办理勘查许可证:
(壹)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探矿权由让成交确认书和成交确认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三)由让合同;
(四)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六)勘查设计及附件;
(七)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八)申请由国家生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仍应当提交该
探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探矿权首次设立,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3年。
第十四条未通过规划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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