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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状3主要起诉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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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上诉人: 宋锡峰男: 37岁汉族, 初中文化程度, 新乡市钢铁制品下岗职工, 出事时为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保安, 住新乡市玻璃新街 33 号付 1号电话 ********** 第一被上诉人: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东关社区服务站地址:市东关街负责人:丁玉霞第二被被上诉人: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地址:市卫滨区一横街法定代表人: 职务:院长:朱继光第三被上诉人:新乡市红旗区西医诊所地址: 市东关街负责人:张玉明上诉人因“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对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201 1 年9月 24 日( 2009 )红民第 814 号的判决不服,现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撤销第一审判决 2 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在第一被上诉人在没有行医证并不具备行医资格证的情况下, 偏听偏信, 恶意歪曲混淆事实, 有法不依, 对鉴定书有证不认, 明显的偏袒对方, 对案件审理久拖不决, 该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在红旗法院审理已经 5 年多了,在我上访到市纪检委后匆忙下的判决,请明察。 3 请求追究第一被上诉人丁玉霞刑事责任,无行医证行医造成的一切后果,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追究第二被上诉人和第三被上诉人赔偿我的一切损失和后续治疗费, 出了我这次的医疗事故以后丁玉霞还在违法行医,没人过问其有无行医资格,并没有终止其打着第一人民医院的旗号,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 是谁在支持庇护其违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 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不属于医疗事故, 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赔偿, 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请求判令和第一被上诉人撤销在被迫无奈签订的协议 2 份。 4. 1 在开庭时告诉法庭, 医疗事故损失赔偿协议是在我无钱治病的前提下签订的, 在我交了抢救费以后, 就已经身无分文了, 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才签的协议,明显的是乘人之威,并不是我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4. 2 2003 年 5 月,我就已经离婚,并且抚养一个 5 岁小女孩, 2002 年因我所在的工厂新乡市线材厂已经停产, 我依靠打零工度日, 2006 年在行政大楼当保安时已经在家待业 4年, 没有收入。生活极度困难, 现在更是雪上加霜, 又差一点把命要了, 还每天依靠打针维持生命, 人户分离都不办低保,但我被特批办了,这都是事实,在医疗事故纠纷赔偿一案中,我在原审法院变更赔偿数额申请, 也证明了我所受到的不公, 为什么法庭不去调查认定, 庭审病例、医疗事故鉴定都可以证明。但是法官不采纳我的意见, 不做记录, 却在判决中认定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协议的签订是乘人之危。 5 关于鉴定书的问题( 4107007-4107008 )两份鉴定第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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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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