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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版景觀法草案總說明
近年台灣國民生活素養大幅提升,具有國際公民的視野,對於生活週遭景觀以至於國土美學更趨重視。政府於 邁入具國際競爭性之二十一世紀永續環境發展之際,雖已投入相當之資源挽救因地球極端氣候、國際經濟疲弱等因 素所造成日益惡化之環境品質與生活素質,惟整體生活環境品質仍未能提昇,城鄉風貌混亂,缺乏特色。面對全球 化激烈競爭之際,如何強化國人景觀價值、整頓環境景觀,提昇整體生活環境品質,實為我國欲掙脫轉型瓶頸,重 建國際形象之重要關鍵。
就國際趨勢發展而言,先進國家如美國、日本、澳洲、英國、荷蘭等多已設置相關景觀法制與專業證照制度, 如英國 Town and Country Amenity Act 、日本景觀法,德國在國土空間規劃以景觀計畫和空間計畫並行,而歐洲各 國亦訂定景觀公約 (European Landscape Convention) 以保護、保育重要景觀資源。根據日內瓦國際勞工事務所 (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Geneva )公布的國際標準職業分類 (International Standard 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s) ,景觀師 (landscape architect) 已列為國際標準職業之一,全世界已開發國家大多已有景觀專業 執業的法治認證。近年亞洲各國亦普遍認同其專業性,如中國、香港、日本、南韓、新加坡、菲律賓、馬來西亞等, 臺灣周邊各國近年來都已成立景觀專業證照制度,臺灣在這方面不僅落後世界,也落後於亞洲其它國家。
鑑於景觀是國民共有共享的社會資產理念,為加強優美國土保育及增進國民福祉,依法針對景觀資源豐富地區 加以規劃、保育、管理及維護,進行各地自然、人文及生活文化環境改善,增進城鄉風貌之在地特色,引進民間活 力參與環境改造,並養成國民愛護及美化環境景觀之習性,以塑造優質生活環境,特擬具「景觀法」草案,計七章 共二十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宗旨及用語之定義。 (草案第一條及第三條)
二、本法之主管機關及各級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 (草案第二條)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訂景觀綱要計畫,作為擬訂景觀計畫或充實景觀規劃之準則,及推動景觀保育、 管理及維護之指導原則;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為景觀資源規劃管理需要,得依其需求,於所轄行政 區再訂定較詳細之景觀綱要計畫。 (草案第四條)
四、直轄市、縣(市)景觀綱要計畫應表明之事項。 (草案第五條)
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訂定相關法規,實施景觀保育、管理及維護之地區,免依第五條規定指定為重點景觀 地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景觀計畫之辦理程序。 (草案第六條及第七條)
六、景觀計畫應表明事項;景觀計畫之擬訂、變更、審議、核定、發布及實施等事項之準用規定,及景觀綱要計畫 與景觀計畫公告實施後,原已發佈實施之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不能配合者,應即辦理檢討作必 要之變更。(草案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
七、重點景觀地區內達一定規模以上之重大開發或設施,於先期規劃階段,應就景觀相關事項與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諮詢、協商,並通過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後,始得建築使用或施工、設置,以確保景觀品質;跨越二個 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之設施,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決之;並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審查 期限;審查中遇有重大爭議無法解決時,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調處之,以利執行。 (草案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重點景觀地區,有改善及維護必要者,應訂定景觀改善及維護計畫實施之, 以落實景觀改善;至於重點景觀地區以外之地區,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依據實際情況與需要,訂定景觀改善及維護計畫實施之,未訂定景觀改善及維護計畫者,其位於都市計畫地 區,於細部計畫加強景觀管制,位於非都市土地者,於申請開發許可時加強景觀規劃之審議,以資周延。 案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九、景觀改善及維護計畫應表明之內容,以及景觀改善及維護應包括之項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據地 方情況與需要,就有關景觀美化、管理及維護之事項,於自治法規中作必要之規定,以利執行。 (草案第十五 條及第十六條)
十、景觀改善及維護計畫擬訂前與擬訂期間及擬訂後之民眾參與方式,以及景觀改善及維護計畫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後,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公告周知,以資周延。 (草案第十七條)
十一、景觀改善及維護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後,有關需配合實施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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