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招生计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 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 进一步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武汉理工大学。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 122 号; 设有马房山( 地址: 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 122 号) 和余家头( 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 1040 号) 两个校区。英文译名: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三条武汉理工大学是一所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国家首批“ 211 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台”建设高校, 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第四条学校普通本科的招生对象: 普通高考( 精品课)生( 含自主招生考生、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考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考生、定向生运动员、艺术类专业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保送生;港、澳、台地区考生。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 择优选拔,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武汉理工大学成立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 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还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 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 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第七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 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三章招生计划第八条学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 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 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历年生源质量及就业情况等因素, 结合近年来我校在各地的招生计划数, 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并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批。第九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教育部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 1%。第四章录取原则第十条普通高考生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单独招生录取的高水平运动队运动员由学校自行组织命题进行文化课考试。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第十一条参加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保送生招生的考生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考核。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负责国防生的体检、面试工作。第十三条在各省(区、市) 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 按照考生志愿、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档,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数与招生计划数的比例控制在 120% 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05% 以内。高水平运动队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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