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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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 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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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疫对象
口蹄疫、
猪瘟、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炭疽、
猪丹毒、
猪肺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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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疫合格标准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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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检查健康。
,检测结果合格。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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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疫程序
申报.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动物
检疫管理办法》 。货主应主动申报检疫。检疫是依申请的行为,申请后才有检疫行为。不申 请不知何时要检疫。,电话申报的检疫时补充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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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动物检疫申报单
(一式二份由申报人填写)
No.
申报人: 联系电话: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 数量及单位:
来源: 用途:
启运地点:
启运时间: 到达地点:
本批动物、动物产品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特申报检疫。
申报人签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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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填写受理通知单,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受理,一定要说明原因。如有疫情、国家规定不能调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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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动物检疫申报受理单
(一式二份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填写)
No.
处理意见:
口 受理:本所拟于 年 月 日 时派员到
(地点)实施检疫。
口 不受理:理由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动物检疫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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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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