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食品安全责任制第一条为明确食品安全职责, 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加强全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县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就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向县政府全面负责,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县食安委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县级有关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各镇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县级有关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和镇政府实行食品安全一把手负责制,同时,指定一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本镇食品安全工作。要建立本部门、本镇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要及时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查。食品安全实行首问负责制。即任何一个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发现食品不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隐患,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阻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或扩大蔓延。如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立即进行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立即通报相关部门, 并通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第三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法规政策;定期召开食安委成员单位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建立、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制定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各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突发事件应对, 承担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能;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归集发布和协调全县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第四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安委日常工作,承担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监督落实食安委各项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划、计划、方案、预案、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及镇政府落实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对食品源头污染治理进行综合监督检查,监督食品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落实;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对重点品种作出评价、公示,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加强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负责县食安委文件、印章、档案管理和会议组织、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发布工作。第五条各镇政府要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监管网络,全面落实镇政府和村组食品安全责任,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建立高效的社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并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家庭宴席管理实施办法》、《农家乐管理办法》等, 积极开展农村家庭宴席、农家乐、学校食堂等监管工作,保障群体饮食安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六条县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水务、畜牧中心、粮食中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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