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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影响及对策范文 (2).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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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影响及对策范文
修改后刑诉法对自侦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修改条文逾百条,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新刑诉法明确树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新刑诉法倡导的人权保障理念是对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根本性价值在刑事立法中的具体体现。伴随着人权保障理念在刑事立法领域的树立,特别是通过规范刑事司法行为的程序法加以明确规范,对今后侦查工作无疑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认真思考,积极应对。 一、新刑诉法对自侦工作的影响 (一)严格化的证据规则,提高了搜证要求 新刑诉法要求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职务犯罪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要求自侦部门工作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严格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其权利义务,全程录音录像要求侦查人员严格讯问方式方法以及讯问措辞,不能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及证人证言。
非法证据排除使得检察机关侦查取证工作面临了巨大挑战。证据的合法性既包括程序要合法也包括实体要合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获取程序要合法,否则的话就会被当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于职务犯罪来说,尤其是贿赂犯罪突破案件主要依靠的事言词证据,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无疑成为涉案者为逃脱法律追究的一个重要的辩护理由。通过政策攻心、法制教育等手段摧毁犯罪嫌疑人的心底防线使其交代罪行,是检察机关在处理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时最常用的手段,而新刑诉法禁止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使得侦查部门只能在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时,才可对案件有细致的了解,否则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将自侦部门的政策攻心、法制教育等手段狡辩成威胁、恐吓,最终使得证据予以排除。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的手段、环境、方式、办案人员的语气语调等都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与要求。 (二)辩护制度的完善化,强化侦辩对抗性 新刑诉法对于辩护制度的修改主要有四点。一是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时间提前。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应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二是委托辩护主体扩大。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三是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将原来的范围扩大到部分精神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四是律师会见等权利得到更好保障,持“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而律师在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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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rh5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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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