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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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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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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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局部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局部的效力,其余局部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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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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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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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保护
特征:
1、保护对象具有特定性——劳动者
2、实施具有强制性
3、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4、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立法目的:确保劳动者在平安的环境下工作,防止其身心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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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权
劳动保护权又称劳动平安卫生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要求用人单位保护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平安和安康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安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2、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
3、有权享受法定的休息、休假;
4、有权获得从事本职工作所应具备的平安技术和劳动卫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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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6、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安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安排其从事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作业;
8、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和未成年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定期进展安康检查。
〔三〕责任原那么
用人单位负责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平安和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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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根据女职工身体构造、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其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1、对妇女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男女同工同酬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劳动报酬的根本原那么。?劳动法?第46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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