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安机关的组织与管理管理体制第一节公安机关的组织结构一、公安机关设立的法律依照《宪法》《人民警察法》二、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原则 1. 国家设置原则。 2. 行政对应原则。 3. 机构精简原则。 4. 统一规范原则。 5. 整体效能原则。 6. 法制程序原则。三、公安机关组织结构的设置我国公安机关是一个多层次、多序列的组织系统,是根据特定职能、职责和权力划分而建立, 有一定隶属关系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公安机关从中央到地方纵向分为四级,每级横向分为若干业务部门,配置一定数量职位、职数、岗位、变质得专业人员。(一)中央公安机关 1. 公安部的职责任务。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 是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领导和指挥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 指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依法管理社会治安, 惩治刑事犯罪, 保卫国家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2. 公安部的设置。办公厅、政治部、纪委监察局、国内安全保卫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警务督察局、审计局、国内安全保卫局、刑事侦查局、铁路安全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局、行动技术局、交通管理局、禁毒局、信息通信局、反恐怖局、维稳办、监所管理局、文化保卫局、装备财务局、科技局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列入公安部业务局序列,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二)地方公安机关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县以上设置同级公安机关。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省、自治区设公安厅, 直辖市设公安局。公安局是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领导、管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公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办公室、国内安全保卫处、经济保卫处、治安管理处(或称治安警察总队) 、刑事侦查处(或称刑事警察总队) 、出入境和外国人管理处、计算机监察处、预审处、交通警察总队、法制处、消防总队、警卫处、行政财务处和政治处, 纪检、监察、审计、离退休、干部服务部门、机关党委等部门。 2. 地级公安机关。地(市) 、自治州、直辖市公安局市本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公安工作。接受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机构设置基本与上面一致。 3. 县级公安机关。县(市) 、旗设公安分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公安工作。接受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 4. 地方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省、自治区公安厅设派出机构区公安分局, 县(市) 自治县(旗) 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设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 作为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棘手上级公安机关的直接领导, 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 不是同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 5. 公安院校、科研机构。公安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 公安厅(局) 和市(地) 公安处(局) 分别设公安院校、科研、新闻出版、体育医疗等机构,属于公安机关建制,人员属于人民警察序列。(三)专门公安机关 1. 铁道公安机关。铁路局设铁路公安局, 铁路分局设铁路公安处,大、中车站设公安段或派出所。 2. 交通公安机关。交通部设公安局, 港务局、航运局、海运局、航务工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设公安局(处) ,其下属各公路运输、水上运输部门等单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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