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的劳动就业方针, 加强对待业人员登记管理, 及时掌握情况, 搞好培训和就业的规划指导,特制定本办法。一、登记范围。限于有城镇的非农业户口的待业人员,包括: 1。待业青年,指年龄在十六至二十五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未能升学而要求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其他要求就业的适龄城镇青年。这一部分人是登记的主要对象:2。其它社会待业人员, 指年龄超过二十五周岁, 男五十周岁以下, 女四十五周岁以下, 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人员。已在区、县以下集体单位( 即所谓“小集体”) 就业的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 不计入待业人员数内。他们中符合条件的是否可以参加招工考试,按各地现行规定办理。二、登记管理工作。由市、县劳动服务公司( 或劳动部门) 统筹组织。要注意发挥区、街、镇和企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两方面的积极作用。登记方式要因地制宜, 简便易行, 以不重登、漏登、错登为原则。为了减少登记的工作量,应在每年升学考试结果揭晓以后,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基础上, 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登记。以后可以在每月指定的日期, 接受零散的社会待业人员的登记,以及时掌握变化情况。街道(区、镇)或企业、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要及时根据待业人员的登记材料,按人建立卡片和人事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登记卡片和人事档案的样式, 可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部门)自行制定。进行登记时, 待业人员须持本市、县户口簿及本人毕业证书, 或其他必要的证明, 到规定的单位办理。三、培训就业指导。劳动服务公司( 或劳动部门) 在搞好待业人员登记的基础上, 要积极推动和开展就业前的培训工作,按照“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分类指导和帮助他们有计划地、有先有后地就业。同时做好思想工作, 引导他们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 正确对待自己的职业选择。待业人员参加招工、征兵、招生考试被录取后, 应由原待业登记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及时将人事档案转到有关单位。四、填报要求。劳动服务公司( 或劳动部门) 要按照规定日期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填报《城镇待业人员变化情况统计表》、《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就业情况统计表》和《由就业转待业人员情况统计表》。实行新的统计表式以后,原《城镇待业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去向统计表》及《城镇集体经济就业情况统计表》同时停止使用。五、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 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统计表说明一、《城镇待业人员变化情况统计表》和《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就业情况统计表》、《由就业转待业人员情况统计表》( 简称年、季报表1 、 2和表1附表), 是关于城镇社会劳动力资源(待业人员部分)的变化和待业人员安排就业去向的状况的专业统计表,由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局) 填写后报送劳动人事部。省、市、自治区向下布置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安排,但口径必须一致。二、关于统计表中有关名词的解释: 1。待业人员: 指符合就业登记办法所规定范围并进行了登记的人员, 包括待业青年与其他待业人员两部分。 2。就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者, 包括统计期内新从事固定性工作的人员, 也包括年末或季末正在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 但不包括在校学生, 家务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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