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城剧院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西平县柏城剧院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县国资办批准,甲乙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用途
乙方租用柏城剧院,以柏城剧院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经营。
第二条 租赁场地
租赁场地为柏城剧院后家属楼以西至文化路公益广场(柏城剧院后公共厕所为租赁范围)。公益广场不允许私搭乱建。
第三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120个月。
第四条 租金
本合同租金实行年支付制,租金标准为前五年每年五十五万元,第六至十年按比例逐年增加(增加部分双方协商)。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每年 月 日前租金全额支付到县财政专用账户。
第五条 保证金
为确保乙方诚信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乙方须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一次性向甲方交付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如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未能按期如数向甲方缴纳租金、偿付设备损坏赔偿费、延期利息、交付各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甲方可以扣留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充抵,其数额相当于乙方所欠款项,但此种冲抵并不能免除乙方按本合同应承担的各项付款及赔偿义务。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监督乙方制订的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甲方解除合同。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5、应对场地进行监督,包括:建筑物(包括公共区域及租赁场地);对乙方装修的审查和监督;水、电、气、空调、电梯、扶梯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清洁、消防;内外各种通道、道路、停车场等。
6、乙方承包后6个月内完成剧院的座椅、门窗更换、地皮硬化、门头装修、屋顶整修、舞台改造、灯光、音响等设施配备、安装中央空调等,但不能影响春晚及县两会的召开。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
2、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经营中产生的各项税费及水电卫生费。
3、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4、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5、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6、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租金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不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执行的。
2、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改变房屋用途,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3、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3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4、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5、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累计达3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6、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的。
7、违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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