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登记信息变动, 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认缴): 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 、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股东姓名截止变更登记时实际缴或名称认缴情况付分期缴付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合计(一)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三)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11 )修改公司章程; ( 12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 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执行董事书面其他人召集并主持, 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 设执行董事一人,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担任。执行董事任期 3年, 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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