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
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一: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苏州富宁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天鹅荡路 2880 号, 法定代表人:姚群成,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贵委对本仲裁案件没有管辖权, 请求贵委驳回苏州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仲
裁申请
事实与理由 :
根据申请人与苏州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模具加工制作合同》第 9 条的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当
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事后又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可向甲方当地法院起诉。 ”这应该属于约
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18 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
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
协议无效”。
综上,申请人认为, 苏州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约定管辖不明, 仲裁协议,
苏州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权向贵委申请仲裁。
此致
苏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苏州富宁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XX 年 9 月 9 日
>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二:仲裁管辖异议书 >>( 604 字)
申请人:××××(北京)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外国公司)
申请事项: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红酒买卖合同争议案中,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现申请人特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所依
据的是两份所谓《合同》 (合同编号分别为: RS/S-001-20XX 和 RS/S-002-20XX )。但是,
申请人在这两份合同上既没有签名,也没有盖章。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
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是不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被异议人: 身份证号 ,住江苏省。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 ** 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
权。
事实及理由:
根据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双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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