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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一)证照管理制度
一、 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办齐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证照方可营业;各种证照禁止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二、 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新、扩、改建旅店业,按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
三、 专人负责管理单位各种证照,按相关法规规定按时办理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审验、变更、换证手续,避免持过期失效证照。
四、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并按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复检、复训,禁止无证上岗或持过期失效证件上岗。
五、 供顾客使用的美容、美洗发用品等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并能提供化妆品生产厂家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六、美容美发场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消毒产品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一、美容美发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二、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并通过考核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年进行一次。
四、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五、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三)美容美发场所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制度
一、专人负责采购,采购人员要掌握相关卫生法规标准,并按要求进行采购。
二、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法规规定。禁止采购“三无”产品、假冒伪劣,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
三、化妆品、美发洗发、消毒产品或洗洁产品索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近期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归档存放。
四、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
五、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鼠害、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六、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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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美容美发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一、 按卫生规范要求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间,有专用清洗池、消毒设施及保洁设施,并保证能正常运转。
二、 指定专人按操作规范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和更换工作。
三、 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 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等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 清洗公共用品用具的设施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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