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苹果种植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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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苹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苹果”),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苹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
2、种植地块应整地块连片种植,且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或标明具体位置;
3、果树品种是经当地推广成熟的优质高产品种,且处于盛果期;
4、果树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低温冻害、雹灾、风灾及涝灾造成的保险苹果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4、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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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鸟啄、人为因素或病虫害;
6、技术管理不当造成的果品等级下降以及农药、化肥残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不当。
7、生长期间内的自然落花、落果;
8、一切间接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苹果保费100元/亩,保险金额2000元/亩,费率5%.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面积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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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
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ﻫ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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