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物药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食物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方法
第一条为鼓舞社会公众踊跃举报参与食物药品监管工作,严厉冲击 违法犯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治理法》、《医疗器械监督治理条例》和《北京市食物平安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本行政区域内 的,且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可能致使公众躯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危 害的食物药品违法案件的奖励。
第三条市、区(县)食品药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和食物药品平安委 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发布举报、、信件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 确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食物药品平安案件线索的举报,并形成接报受 理记录。
北京市食物药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认定、奖金治理、 奖金发放、汇总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 查;对可能对人民群众躯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的,要当即组织核查;对不 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置;涉嫌犯法的,依 法移送公安部门。
市级有关部门或区县负责举报事实认定,对奖励条件和奖励数额予以 初审、汇总及申报。
区县有关部门应经区县食物药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申报,市级 有关部门直接向市食物药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前未被相关部门把握;
(四)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置结果;
(六)举报案件的违法行为属于可能致使公众躯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危 害的;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物药品平安委员会的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 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属于申述案件(复议、诉讼等)的举报;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物药品平安的违法行为 进行举报、取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以下原那么: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那么上应实名举报,在查证属实后,实名举报 人凭身份证件申领奖金。
匿名举报人也能够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在举报线索经查证 属实后,经相关部门查对有关举报信息后申领奖金。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别离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八条举报奖励依照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品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 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奖励货值金额的6%。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线索及部份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 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奖励货值金额的4%。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 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大体相符,奖励货值金额的2%。
货值金额依照货物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依照市场上同类合格商 品的平均价钱计算。
第九条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除依照举报品级计算外,同时还应 当符合以下标准,而且不得重复发放:
北京市食物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方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