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网络管理,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 维护网络正常运行, 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医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 含网络) 构成的, 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第三条医院办公室下设信息中心,专门负责本医院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及网络管理工作。第一章网络管理第四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不得制作、浏览、复制、传播反动及色情信息, 不得在网络上发布反动、非法和虚假的消息, 不得在网络上漫骂攻击他人, 不得在网上泄露他人隐私。严禁通过网络进行任何黑客活动和性质类似的破坏活动, 严格控制和防范计算机病毒的侵入。第五条各工作计算机未进行安全配置、未装防火墙或杀毒软件的,不得入网(需入网的电脑需打报告) 。各计算机终端用户应定期对计算机系统、杀毒软件等进行升级和更新, 并定期进行病毒清查, 不要下载和使用未经测试和来历不明的软件、不要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以及不要随意使用带毒 U 盘等介质。第六条禁止未授权用户接入医院计算机网络及访问网络中的资源,禁止未授权用户使用 BT 、迅雷等占用大量带宽的下载工具。第七条任何员工不得制造或者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 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复制、截收、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第八条医院员工禁止利用扫描、监听、伪装等工具对网络和服务器进行恶意攻击, 禁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和服务器系统, 禁止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的行为。第九条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帐号和密码。严禁随意向他人泄露、借用自己的帐号和密码; 严禁不以真实身份登录系统。计算机使用者更应定期更改密码、使用复杂密码。第十条 IP 地址为计算机网络的重要资源,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在信息中心的规划下使用这些资源, 不得擅自更改。另外, 某些系统服务对网络产生影响,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在信息中心的指导下使用,禁止随意开启计算机中的系统服务, 保证计算机网络畅通运行。医院各部门科室原则上只能使用一台电脑上外网, 根据部门内部需要, 由部门负责人统一调配。若有业务需求需要增加时, 由业务部门上报办公室审批, 并报信息中心处理。第二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凡登记在案的 IT 设备,由信息部门统一管理第十二条 IT 设备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公用设备责任落实到部门) 。凡部门(病区)或合作单位自行购买的设备, 原则上由部门( 病区) 或合作单位自行负责, 但若有需要, 信息中心可协助处理。第十三条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严禁擅自外接电源开关和插座;严禁擅自移动和装拆各类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第十四条设备出现故障无法维修或维修成本过高,且符合报废条件的,由用户提出申请,并填写《电脑报废申请表》,由相应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信息中心。经信息中心对设备使用年限、维修情况等进行鉴定, 将报废设备交有关部门处理, 如报废设备能出售, 将收回的资金交医院财务入账。同时,由信息中心对报废设备登记备案、存档。第三章数据管理第十五条计算机终端用户计算机内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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