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 2013 年最新探亲假规定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 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包括: 新年(1月1日, 放假 1天) 、春节( 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放假 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 月1日、2日、3日, 放假 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 1 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包括: 妇女节(3月8日, 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 月4日 14 周岁以上的青年, 放假半天) 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 按照各民族习惯, 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 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 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 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 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 则不补假。二、带薪年休假《劳动法》第 45 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天; 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天; 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四)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五)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经职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提要] 国务院 1981 年颁发的第 36 号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公务员则也在此列. 国务院 1981 年颁发的第 36 号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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