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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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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8-2030 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 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各县(市)、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 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 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GBJ137-
90),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新 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 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工程建设 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工程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 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七条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中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建设工程类型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建筑基地面积(平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中高层、高层
方M)
100
1500
2000
300

1500
3000
0
0
第八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 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 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 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建设工程,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工程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 强制性规划指标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十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工程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
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
第^一条居住区用地构成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详见表 2)。
表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 •住宅用地
(R01)
50-60
55-65
70-80
2 •公建用地
(R02)
15-25
12-22
6-12
3 •道路用地
(R03)
10-18
9-17
7-15
4 .公共绿地
(R04)
-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 3中的规定。
表3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设类型
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
居住
低层
30
35

1
多层
26
30


高层
22
25
3

办公
低、多层
35
40
2
3
高层
30
35
4
5
商业
低、多层
40
45
3

高层
35
40
5
6
工业
低层
48
50


多、高层
40
45
2
3
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
②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
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工业工程的建筑密度应不低于 35%, (当建筑物层高超 过8M,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第十二条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 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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