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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怀化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 月
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建立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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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八章 建筑基地环境
第九章 特别规定
第十章 附 那么
附件: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那么
附表一 各类建立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 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附表四 地下管线穿插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附表六 用地分类表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方法?和?怀化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立工程。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依照国家现行标准标准执行。
第四条 怀化市所属县(市、区)及工业园区参照执行。
第二章 建立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建立用地的用地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编制详细规划时允许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复合用地,划为居住用地中类(R5)。详细规划中对外交通用地、供给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及公共绿地应划分至小类,其它划分到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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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类建立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那么,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涉及的按照附表一的规定执行;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立工程,应由规划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根底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申请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成片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九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标准、规定进展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附表二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规定指标应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取值。
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工业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除符合附表二以外,须同时符合?工业建立用地控制指标?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未到达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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