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全国理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小企业全国理事会是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事业法人单位) 的治理机构, 为明确理事会的工作职能, 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中小企业全国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服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小企业。第三条理事会宗旨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政策、法规、财税、保障权益、发展环境、人员培训及国内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咨询和服务。第四条理事会办公地设在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 15 号中国五矿大厦)。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第六条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投资融资、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国际交流合作、法律和财务咨询、维护合法权益等服务。第七条组织中小企业家参加有关企业发展的会议和高层论坛, 提高企业管理者综合素质。第八条调查了解中小企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协助中小企业制定发展战略。第九条引导中小企业遵纪守法,自律诚信和承担社会责任。第十条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第十一条建立信息平台,编辑、出版、发行相关资料和刊物。第三章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中心的决策、运行和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三条理事会理事由关注和热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领导、资深人士、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组成: 一、凡承认理事会章程、缴纳会费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及个人均可成为理事会理事( 或特约理事) ,任期 5 年。二、理事连续二年不参加理事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 视为自动退会。三、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理事,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十四条理事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由单位理事、个人理事推选代表组成。理事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主要工作人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会费标准; 五、表决通过理事会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理事会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有三分之二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理事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第十六条理事会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 在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理事会日常工作。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代表大会决议并报告工作; 二、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建议名单; 三、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设立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理事做出处理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八条理事会人员组成和机构设置: 一、理事会人员配置分为驻会成员和非驻会成员。驻会成员设理事长 1人; 常务副理事长 1人; 副理事长 3~5 人; 秘书长 1人; 副秘书长 2~3 人。非驻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或特约理事) 名额不限。二、理事会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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