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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沁园建设项目
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永昌沁园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强化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确保设计图纸之外的实施内容其造价透明、可控,施工动态造价真实、客观;规范工程签证的流程,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作为签证管理的基本原则,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无法避免产生的签证,在满足本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经相关参建责任主体单位认可,资料齐全的签证,依法依规予以签认。
第二章 目的
第三条 规范工程签证的工作程序和审批流程,确保工程签证的及时性、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满足工程的质量、成本和进度等要求,对设计图纸外的工程成本进行有效管控。
第四条 收集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原始签证资料,完善项目资料,为后续决策提供相应的经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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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适用单位:建设单位、地勘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即参与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在现场签认过程中必须有主要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签证签字顺序为: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单位→建设单位。
第六条 适用范围:永昌沁园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签证。
第四章 管理原则
第七条 签证管理原则:
1、基本原则: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作为签证管理的基本原则。
2、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属于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无法避免的设计图纸外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方可允许签证。
3、权利限制原则:对工程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参与现场签认及签字的人员必须根据本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不在权限范围之内人员的签字一律无效。
4、“一事一签证”原则:工程签证要求“一事一签证”原则进行办理,严禁分拆签证、重复计费,一经发现,全部否决相关签证并进行处罚、通报。
5、完工确认原则:工程签证内容实施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必须进行现场确认,持续性签证当月完成部分以每月最后一天为结点进行签认。如属隐蔽工程,承包单位在工程隐蔽前及时收集必要的影像资料、办理隐蔽资料。监理单位必须在其隐蔽施工之前签字确认,其他单位按要求进行审核签认(即监理先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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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及时性原则:对工程签证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严禁过后补办的做法。
7、结算原则:已签认完毕的签证计入进度中进行审核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签证的结算必须有完整有效的资料原件(政府文件除外)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8、多级审核原则:工程签证必须按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原始资料收集、审核并签字确认等工作。建设单位有权否决未经同意或依据不全的签证。
9、同一格式原则:所有的工程签证单都必须使用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格式,各单位可根据签证内容调整表格的大小,但不得修改表中规定的内容,若擅自改动表格内容导致签证无效由申报单位负责。
第五章 签证的主要类型
第八条 工程签证的主要类型:
1、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内容需要拆除(注明设计变更编号、内容等)。设计变更本身内容按《工程管理办法》程序计入设计图纸内容,不计入签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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