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无奈——从辛普森案看美国陪审制度缺陷
陪审团无奈——从辛普森案看美国陪审制度缺陷
陪审团无奈——从辛普森案看美国陪审制度缺陷
1994年6月12日深夜,曾在洛杉矶奥运会上点燃圣火的美国超级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的前妻尼科尔(Nicole Brown Simpson)和其男友戈尔德曼(Ronald Goldman)、也是唯一的嫌疑人。辛普森被捕后,申辩自己是无罪的,并聘请了由全美最好的律师所组成的被人称为“梦之队"的辩护律师团.原告方面也推出了阵容强大的公诉人队伍。自此,控辩双方围绕着被告是否有罪问题进行了长达一年零四个月的漫长交锋。为审理此案,洛杉矶地方政府耗资900万美元;法庭证词长达5万页;出庭证人126人次;出具证据1115件;采访此案的记者超过1000人,此案因此被称为“世纪审判”。①直至1995年10月3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法官兰斯?伊藤宣布:加州公民辛普森谋杀案经已授权的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
这一“世纪审判"虽然已过去将近10年,但辛普森案中的一系列故事性元素仍吸引着我们的眼球:异族通婚、爱情、情欲、谎言、仇恨、名气、财富、美丽、占有、着魔、虐待配偶、偷袭、伤心的孩子、最残忍的挥刀行凶和所有用金钱能买来的“正义”,、:既然民事裁决是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有责任且要对受害人家庭承担巨额赔偿,这就说明辛普森的确杀了人;而既然他杀了人,为什么他又能永远逃避刑事惩罚?反之,既然刑事判决他无罪,为什么民事裁决又确定他负有责任并要巨额赔偿?这两个判决不是自相矛盾吗?
但分析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美国的司法制度,我们可以说,无论如何,刑、民两种诉讼结果都是按法定程序作出的,都是符合逻辑和合理的。至于结果实质上的不同,取决于美国宪法、法律制度和社会大环境的多种因素。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要求不同②,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与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不同③,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审理法院不同,都对结果的不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在此案中,导致两个裁判截然不同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刑事裁判和民事裁判是由两个人员构成完全不同的陪审团所作出的。正如《陪审团制度》一书的作者Jeffrey Abramson教授所说:“此案刑、民事诉讼中所有的区别均因两个诉讼中陪审团的黑白分明的人种组成而逊色。两个陪审团,两个社会,两部正义的法典。
陪审团无奈——从辛普森案看美国陪审制度缺陷
陪审团无奈——从辛普森案看美国陪审制度缺陷
陪审团无奈——从辛普森案看美国陪审制度缺陷
”
下面,本文就将从辛普森案的陪审团入手,分析当今美国陪审团制度中存在的现象和问题。
陪审团审判的保障。一切罪行,除弹劾案外,应以陪审团审判之,……
——美国宪法第3条第2项第11款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有下列之权力:
1、由发生罪案之州或地区之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当以法律先确定之.
……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
第七条 民事诉讼之陪审团审判。
在适用普通法的诉讼中,若其诉讼标的之价值超过20元者,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普通法上之规定外,不得于美国任何法院重审.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7条
缺陷之一:陪审员的种族偏见对案件结果的决定性影响
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的以上条文,确立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保证了被告人受公正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由于宪法将“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陪审团在美国远不是司法的象征而是民主的象征。审判与他们相同的人的普通男女被认为是象征着他们与政府分享民主形式的理想。
陪审团无奈——从辛普森案看美国陪审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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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无奈——从辛普森案看美国陪审制度缺陷
④充当陪审员的前提条件是他(她)必须公正、客观,没有在审判以前就对被告人产生了有罪或无罪的成见。由于陪审团对案情有独立审查权,不受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人的干涉,法官也只能依照陪审团的裁决作出判决。如果陪审团裁决被告人无罪,,被告人也不会再受审判,因为美国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为同一罪行,接受两次生命或肢体上之危害.”⑤这样,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挑选陪审团就成了控、辩双方的“兵家必争之地"。
在辛普森一案中,刑事诉讼的双方律师在陪审员的甄选上都不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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