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论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 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无效果时,或是由于某种特定情形的出现,被执行人客观上无财产或者客观上无法查到财产,使得执行程序不能或不可能再继续进行,从而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停止采取执行措施,是一种执行案件退出机制,但是属于不免责的终结执行。债务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人可依据新的事实、证据和线索申请 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中, 政法委和最高人民 明确了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的案件,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xx 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作出了规定。终结本次执行作为结案方式与终结执行的区别在于,终结执行是由于特殊情形导致案件执行程序 结束永远停止了,执行程序结束以后不再恢复执行,比如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情形,执行程序没必要继续进行而终结执行。中止执行是指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特定事由,比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使得执行程序无 常继续,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执行,属于在短时期内就有恢复执行可能性的案件,由于中止执行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不作结案处理,不能退出执行程序,所以一些 在执行过程中,很少裁定中止执行。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数量较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适用比较广泛。
( 一) 终结本次执行适用案件范围不明确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要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才能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具体包括了哪些财产调查的手段? 如何判断是否用尽了所有应当用的调查措施? 因为具体到每个案件执行情况的差异,相应的财产调查方式也不尽相同,如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案件和被执行人是法人案件,是否采取了所有必要的财产调查的具体手段判断标准是不一致的。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标准理解上也有差异,有的观点强调 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和其他收益的就可以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也有观点强调在6 个月的执行期限内不能找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的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无财产”是指无任何财产还是无可以依法执行的财产,以及对哪些财产属于是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实践中,各种理解都存在。在有些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出于动态变化中的,很难具体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适用案件的条件中,表述的概念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在运用时需要法官自由裁量,对于适用案件范围就很难明确,若适用过于宽松会滋生 消极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是一种使案件实质退出执行的方式,后续的再次申请执行会使得案件反复进入执行程序。
( 二) 再次申请执行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不规范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在我查询制度,申请执行人调查财产线索的权利有限,调查的方式单一,再次进入执行如果仅依靠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导致再次申请执行程序过于严格,不利于申请 利保护。实践中会由于申请执行人寻找财产线索,再次申请启动执行程序,花费的金钱和时间成本太多,承担的执行风险又高,导致法律赋予了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可是想要真正使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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