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濮阳郭徽律师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濮阳郭徽律师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216号,电话:1874993xxxx。
被申请人:高某,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住姜堰区俞垛镇仓场村十六组24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于2016年11月30日将原告高xx诉被告王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留置送达于申请人王xx母亲住所,随即王xx母亲将上述材料邮寄给王xx,王xx于2016年12月5日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是自2015年1月份因工作原因一直在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生活和居住,离开住所地已近两年之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由经常居住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被申请人高xx因故受伤的事故发生地为河南省濮阳市,随即在濮阳市进行治疗终结,无论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还是依照便于当事人双方举证、证人出庭及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诉讼原则,应当由濮阳市华龙区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由申请人王xx经常居住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
申请人: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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