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代表大会施行细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按照我国宪法第十七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那么,保障人民参加治理国家,治理各项经济事业,监视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规定,按照中发(1981)24号文件精神,我校试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以下简称教代会)。
第二条:党委领导下的教代会是全校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治理的重要组织方式,是组织教职工参加学校治理,监视干部的权利机构。
第三条:教代会的组织原那么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教代会必须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必须全面贯彻党的道路、方针、政策,调动全体教职工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培养全面开展的社会主义建立人才而努力。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现有职权如下:
1、听取和审议学校的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2、对学校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判或建议。
3、在学校职权范围内,对教职工集体福利设备,教职工奖惩方法以及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征询题等作出决议。
4、监视学校各级干部正确执行党的道路、方针、政策。对工作有明显成绩或有特别奉献的领导干部或教职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或晋级;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或教职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判教育、处分或罢免;关于严峻渎职或违法乱纪的干部或教职工,建议上级领导机关严肃处理。
5、教代会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不断加强主人翁责任感,自觉恪守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教学活开工作任务。
6、发动组织全体教职工积极贯彻教代会决议。
第三章 教代会的代表
第六条: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中,能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热爱教育事业、主人翁责任感强、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能联络群众、反映群众正确意见和要求者,均可选为代表。
第七条:教代会的代表应以教学人员为主体,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产生应兼顾各村小、部门、学科、老、中、青、性别,领导干部、女教职工代表应占有适当比例。
第八条:未选为代表的领导干部、团、队、工会干部视工作需要可邀请或推选为列席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按分配名额以校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截了中选举产生,党、政、工、团、队领导干部代表由各部门提名交群众选举,选出的代表经筹备组织工作小组审查代表资历合格后方为有效。代表名额占总职工数的六分之一左右为宜。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任期两年,每两年改选一次,连选可连任,任期内由于各种缘故不能担任工作者,按照一定手续,可由原单位另选代表。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教代会每两年为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参加。教代会进展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必要时由主席团研究决定学校党委同意,可临时或延期召开教代会。
第十二条:教代会的大会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的人员由上届主席团与工会协商后提出并经教代会通过。教代会主席团为常任制,任期两年,主席团由党、政、团员负责人和教工代表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五人。
第十三条:教代会大会的主要议题,要按照学校的中心任务,围绕教学、教学存在的主要征询题和教职工迫切要求处理的征询题来确定,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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