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doc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
发伤:2018-04-28 2018-05-01|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8-04-28
实施日期2018-05-01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法律修订
2003年4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左》修改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髙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岀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岀境竹木 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关总署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一) 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英他防虫、防霍等防疫处理的:(二)中风险竹木 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 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六条
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 别。
第七条
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宦:(二)应当建立完善的 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 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四)在 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霊处理设施及 相关的检测仪器;(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 境整洁、卫生;(六)年岀口批次不少于100批:(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八) 海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泄:(二)企业建立质量管 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右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 第九条
不具备一类或者二类条件的企业以及未申请分类考核的企业泄为三类企业。
第十条
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实施分类管理的书而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 两份):(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考核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 印件:(三)企业厂区平而图;(四)生产工艺及流程图:(五)相应的防疫描施和质量管理的文件;
(六)海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海关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 不齐全的,应当在规泄期限内补齐:未能在规定期限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二条
初审合格后,海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直属海关确 定企业类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小辰GG1
  • 文件大小54 KB
  • 时间2021-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