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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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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
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 (XX省物价局2011年4月12日以粤价〔2011〕77号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客运成本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公共汽车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是指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城市范围内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为完成营运任务所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成本,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企业。 第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城市公共汽车营运活动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并适度从紧。 第四条核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及营运企业提供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没有正式营运的,成本监审时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等资料为基础,参考本省一定范围内已正式营运的其他公共汽车营运企业同类服务的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合理测算、核定定价成本。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六条城市公共汽车直接营运成本,指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实际发生、与营运活动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各种燃料、备品配件、轮胎消耗费、动力照明费用、折旧费、修理费、通行费、保险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车辆牌照检验费、线路费、车船使用税、站场维护费、事故损失费、劳务费、点钞费、ic卡交易服务费及其他直接营运费用等。 第七条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指公共汽车营运企业内设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车辆费用、宣传费、税金(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劳务费、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和其它管理费用等。
财务费用,指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为筹集营运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手续费等。 第八条职工薪酬,是指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相关支出。 计入定价成本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应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企业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核定。 ⒈职工人数。⑴有具体定员标准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定员标准确定;没有具体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的,应按照定员标准范围和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合理审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据实核定。
⑵职工人数没有定员标准或原行业定员标准不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的,可以参考本地区或本省范围内同类可比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等综合确定。 ⑶公共汽车营运企业的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全部职工人数的12%,服务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全部职工人数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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