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各室、局,各分区XX,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有关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关于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加快发展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环保技术等产业,加大对国家、省重点科技项目引进力度,促进科技孵化成果产业化,有效聚集院校、研发机构、企业、人才等科技资源,大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全面提高创新能力和科技发展水平,根据《中共中央、xx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并结合区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设立 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区域高新技术产业规划编制、政策及产业导向制定和组织协调,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工作等。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区科学技术局。第二条加大对重点产业、产品和企业等扶持力度。重点扶持的产品和产业: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环保技术及XX所确定的其他产业。重点扶持的对象:进区或在区内设立研发项目(课题)的各类科技专家(两院院士及国家知名科学家、学科带头人或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拥有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研发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中心、院校合作项目、拾333”成果产业化项目、孵化基地(包括乡镇、民营孵化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归国留学人员等创办的科技企业。第三条区财政每年将不少于3%的可用财力充实科技三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中心、院校合作、拾333”成果产业化基地、区域科技及技术平台建设和创业科投公司,作为对研发机构、技术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产业化以及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等的投资、贷款贴息和资助。第四条经认定的企业、项目及科技人员,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继续享受下列区内政策: 1、鼓励境内外组织、企业和个人、院校研发机构来我区创办研发机构(研发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对符合条件的新建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50万元的资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 2、鼓励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等积极申报国家各类科技项目,对已经列入国家科技项目计划的,按项目下达部门要求,必须有地方资金进行配套的部分,原则上由区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配套形式为拨款、贷款贴息、投资等。 3、每年评定一次区内十大高新技术重点企业,对被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4、鼓励企业和个人、镇(街道)、分区兴办民营科技孵化器,对验收合格并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5、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所发生的所得税、xx、营业税的地方所得留成部分,由科技三项资金予以奖励。 6、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孵化毕业企业,在区内择址发展的,将给予新增税收的地方所得留成部分第一年按50%、第二年按30%、第三年按20%进行奖励。 7、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孵化企业产业化发展,以及引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产业化项目,将优先给予贷款贴息等方式的资助。 8、对通过cmm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的1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申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版图,可分别获得2000元和1000元的奖励。 9、对在区内注册的、并为区内企业提供科技中介、咨询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其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科技三项资金按50%给予奖励。 10、各类科技专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留学生来XX创业、投资,购买自用厂房按购房款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租用自用厂房二年内可获租金50%的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自用住房按购房款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租用自用住房二年内可获1-3万元/年的资助。 11、进入科技中心的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的优惠政策另行制定。第五条积极营造畅通的投融资环境,鼓励和支持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对区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或融资担保;风险投资公司可按照XX市颁发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对外投资总额中70%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第六条鼓励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其价值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经认定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八条鼓励国内外专业人才来区从事科研项目开发和高新技术成果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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