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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技师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 费条例》及省委、市委九条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公务车辆 (下简称车辆)使用与管理,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防止安 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节约、规范,结合我院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车辆的管理
(一)车辆归口党政办统一管理 ;
(二)党政办职责:
1、办理车辆的定期保养、维修和年审;
2、统一办理并保管车辆保险相关资料;
3、负责控制车辆油料的供给;
4、组织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交通法规的学习和培 训;
5、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负责车辆里程、油料、维修费 用登记册的填写;
第三章 车辆的使用与调度
(一)车辆的调度派遣,学院不设专用车辆,由党政办 对车辆实行统一调度派遣。
(二)院领导用车,优先党政主要领导使用,其次是院 领导副职使用。
(三)各处室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市内公务交通自行负 责,党政办原则不派车。处室负责人去外地市公务可先报告 分管领导申请用车,再向党政办申请派车,党政办按办事的 轻重缓急派车。
(四)节假日用车 节假日因公务市内用车须报主管院领导批准,节假日因 公务市外用车须报院长批准
(五)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用车:如师生重病、院内抢 险、救人等情况用车由院领导或党政办直接调度,后补办用 车手续。
(六)封车管理。
1、车辆一律不准私自外借。
2、节假日实行公务车辆封车管理。
3、原则规定车辆一律夜间归库,停放在安全固定场所, 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入库,须报党政办。
第四章 油料供应
(一)党政办会同计财处按月供应车辆燃油,超额原则 不补,注意节约用油、合理用车。
(二)严格按照规定燃油标号加油,严禁将燃油转加其 他车辆及私人车辆,发现一次由驾驶员赔缴等额油费,并视 情节处罚当事人双方每人每次 200 -500 元。
第五章 车辆维修保养
(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按照《湘潭市公务车辆定点 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潭政办发 [2013]90 号文件)执行。非 特殊情况擅自在外维修,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二)车辆维修履行手续:
1、车辆维修之前, 由专职司机填写 《车辆维修审批单》 2000 元以下报党政办主任审批, 2000 元至 5000 元报党政 办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 5000 元以上党政办签署意 见,报经院长同意;
2、党政办具体负责是否需送修的技术鉴定;
3、经审批后,送定点企业维修、保养;
4、党政办车辆管理人员督促维修厂家尽快排除车辆故 障,并进行质量监督。
(三)车辆日常维修与养护实行《车辆维修审批单》制 度,维修时根据申报的项目进行维修,按我院与定点企业的 议定价格并经市政府采购办审定后结算; 2014 年 3 月以后, 统一实行网上报修、核定项目、审定价格和结算,对公务车 辆实行全程网上监管。一般情况下,维修厂家必须凭《车辆 维修审批单》方能修车,否则不予支付费用。在实际维修过 程中,如果发现申报维修项目以外的故障, 须先报告党政办, 经同意后再进行修理,否则费用自理。特殊情况下(仅指车 辆在外出现故障,不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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