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另行选举办法
(一)另行选举日的确定 另行选举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另行选举应当在第一次投票选举后的七天内进行。参加另行选举的选民,不再进行重新登记。 (二)候选人的确定 另行选举所缺职位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原则确定候选人。 另行选举所缺职位时,已经当选者不能作为其他职位的候选人。本人书面声明辞去已当选职务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则不受此限制。 (三)当选票数的计算 另行选举时,候选人或另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数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投票程序 另行选举的投票程序按第一次投票选举的程序进行。另行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宣布,并在当日或次日书面公布,同时填报另行选举结果报告单。 (五)缺额的处理 1、当选人已满三人的,不足的名额是否可以暂缺,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委会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委会工作;当选的副主任多于一人的,或村委会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一名副主任或委员临时主持村委会工作。 ,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经过两次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仍未选足三人的,已选出的有效,所缺名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三个月内按照本规程的规定,重新进行提名,再次组织选举,使村委会组成人员不少于三人。 第二篇:村委会选举办法白杜坞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1年3月10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2、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接受上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党支部提出初步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党支部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自荐人(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责自行终止。 3、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1993年3月日24时前出生的),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户籍在白杜坞村的农业户口参加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 4、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年龄计算以村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可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5、本村设村民委员会主任1名、委员名,其中1名为女委员名额,实行专职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6、本次选举采取“自荐直选”的形式,实行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选举日定为2011年3月日。
7、自荐竞选必须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自荐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亲自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村民委员会其中一个职位,并填写竞职承诺书、辞职承诺书。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查后,在选举日3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公布自荐人名单、竞选职位和竞职承诺书、辞职承诺书。不提供竞职承诺书和辞职承诺书的,视作退出自荐竞选报名。 8、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向选民介绍自 荐人的情况,统一在村公开栏或明显位置规范张贴有关材料。自荐人的情况介绍材料和竞职承诺书、辞职承诺书必须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意,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侮辱和诽谤他人,严禁违法违规承诺,禁止私自张贴分发宣传单。 9、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人(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素质好。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与上级党委、政府保持一致,能团结协作,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能力强。能正确协调处理好各方关系,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创新精神,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富裕和发展农村经济; (3)肯奉献。能把主要时间精力投入村内工作中,不计较个人得失; (4)作风好。工作求真务实,处事公道正派,热心为村民办好事、实事,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5)有威信。对群众有感情,能深入联系群众,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人(候选人),不计选票: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被劳教或者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 (3)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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