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沙碎石购销合同
需方: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郴宁高速公路第十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买卖本合同产品达成一致意见,以期共同遵守。
1、合同标的
1 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 / 型号 单 位 单 价(元 /M3) 产地
1
2
3
4
2 单价:单价采用固定价进行结算, 具体单价见上表。 该单价为送达甲方工地内指定区域的到岸价(包含资源税、运杂费和税金等) 。
数量要求:甲方按期限提供材料需求月度计划,详细注明品规、数量、交货时
间和地点。月度计划应提前二十天交给乙方,日计划提前 24 小时通知乙方。每天用
量计划由甲方提前壹天以书面传真或甲方指定人员(姓名:杨介孝)专用手机(手机
号码为)发送的短信息通知乙方, 乙方必须在 24 小时内按时、足额送至
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如有违反,应承担该批次材料价款 20%的违约金。如造成损失,
则乙方承担 由此给甲方 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合同价款
1 以实际收货数量进行结算。
3、质量技术要求
开工前双方在乙方料场取样送甲方试验室作检测试验, 经检测试验合格后的样品质量作为材料进场的质量验收依据。 乙方所供材料必须符合样品质量要求, 满足相关公路工程质量技术规范, 且必须是乙方送检所在料场的材料,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退
货,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依照现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质量认定:由甲方材料验收员依据质量要求认定, 如认定为不合格的材料, 乙
方将无条件予以退货。 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乙方应协同甲方实验室检测人员重新检测,经最终检测为不合格,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在验收期间,乙方不得收买或威胁甲方验收人员。
4、验收方式
数量的认定:采用过磅法计量, 如遇停电或磅房原因外, 采用量方法作辅助收
方方式。
采用过磅法: 即毛重减去皮重, 得净重,采用过磅法时, 若碎石的含水率超
过 %、砂的含水率超过 5%,则甲方扣除含水量相应的吨位。或甲方采取量方法量测,二者比较,取最小值为该车材料的验收数据。
采用量方法:超出车厢高度的部分, 摊平再量测计算, 其比重按为甲方试验
室试验检测所得出的比重为准(抽样在三次以上,比重试验检测数据取平均值)。
甲方地磅房验收人员签发原始过磅单 (必须是电脑打印, 且经地磅房验收人员
2 人同时签字方生效) 。如遇停电等原因无法电脑打印, 采用量方法量测, 材料验收单据必须经甲方地磅房验收人员 2 人及甲方项目材料负责人签字后方能生效。 只有生效的原始单据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5、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交货时间:暂定为 2009 年 1 月 9 日至工程完工日止。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在
小时内按时、足额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6、运输方式及风险承担: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到甲方工地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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